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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制  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办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科学决策机制,根据《省经贸委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食品办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经贸委党组和省食品办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要全心全意为基层、企业服务。

第三条  省食品办各部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办有关规定行使职权。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经贸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主任、副主任职责

第四条  省食品办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主任领导省食品办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第五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省食品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省食品办主任办公会和领导碰头会议。省食品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向主任或党支部报告,并经主任办公会议或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如遇重要紧急事项,由主任临机处置,需报上级机关,事后要立即报告。并在主任办公会上通报情况。

第六条  省食品办的重要文件和人事任免通知,由主任签署。

第七条  副主任按分工和受主任委托负责做好工作,既分工负责,又相互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事件,应及时向主任或党支部报告。对前瞻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主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省食品办实行主任办公会议、领导碰头会议、专题会议和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制度。所有会议讨论的议题和参加(列席)会议的人员一般均应在会前确定,无特殊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

第九条  省食品办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各部室主任参加,必要时扩大到部门副主任以上干部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经贸委的重要指示、决定,提出贯彻意见;

(二)分析全省经济形势,通报经贸工作重要情况,讨论决定全省食品工业工作的重大举措;

(三)讨论决定食品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省食品办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室有关工作汇报。

省食品办办公会议依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条  省食品办领导碰头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内容主要为: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经贸委党组的决定;

(二)讨论决定省食品办的重要工作部署;

(三)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并提出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决定省食品办内设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调整、奖励处罚和其他需由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事项。

  省食品办领导碰头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  省食品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通报全省经贸工作和机关工作的重要情况;提出加强机关建设的具体要求。

省食品办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大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二条  领导专题工作会议是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的协调和处理专门工作问题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三条  省食品办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室和各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省食品办召开的业务会议,应由有关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计划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任批准,送办公室备案。会议的组织和督办工作,由承办部室负责。

第十五条  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和通过现代化的办公网络发布信息。

第四章      外出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  主任离昌外出,须向省经贸委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告知办公室。副主任离昌外出,应向主任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告知办公室。各部室负责同志离昌外出,需向分管领导请示,其中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还需报主任同意。

第五章  机关电话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住宅电话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其标准为:在职正处每月限额60元,在职副处级每月限额30元,离退休副厅级人员每月限额70元。

第十八条  住宅电话费一年内可累计使用,每年结算一次,凭电信部门开出的电话费发票到办公室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而符合本规定报销范围的人员,在职务变动的次月享受住宅电话按标准报销的待遇。因工作岗位变动而不符合本规定报销范围的人员,自变动后的下个月起停止其住宅电话费的报销。

第二十条  各部室配置电话的数量要根据工作需要,除专项工作所配的专用电话外。一个部室配置的电话数量最多不能超过两部。所有办公电话的使用要遵循提高效率及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长途电话费用,在工作中可打可不打的长途电话不打,确需拨打长途电话的在通话中也要简明扼要。工作人员因私未经批准不能利用办公室电话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此类情况,除加倍收取电话费用外,还要追究部室负责人管理不严的责任。各部门长话费原则上每月控制在50元以内,结余可跨月使用,但不跨年使用。如当月工作需要超支,经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可以追加费用。市内电话也应本着节约的原则,长话短说。办公室要加大管理力度,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各部室电话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所有办公电话一律不允许挂168968等信息台,一经发现将批评教育并依据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拨打境外电话,未经批准私自挂境外电话,一经发现,将通报批评,并加倍收取电话费用。

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和

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

 

为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机关工作纪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全省食品工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以及省经贸委党组和省食品办的决定、决议;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及行业管理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当好人民公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坚持依法行政、为民执政、从严治政、廉洁从政、科学理政,坚持公开、公平、廉洁、高效和按程序办事的原则,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定员定岗定职责。要根据机关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目标和管理办法,做到既有分工负责,又能互相配合,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勤。因病、因事必须事前请假,所在部室要指定人员代办其紧急工作。休息、节假日按规定健全值班制度。

五、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组织纪律,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增强团结协作精神,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对领导交办事项,要按规定积极、认真、按时办理,不得敷衍塞责,更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顶着不办。

六、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讲文明礼貌,做到仪表大方,服装整洁,行为规范,态度和蔼,尊重他人,热情待人,不得傲慢粗暴,更不得刁难和侮辱他人。

七、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不得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受贿,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现象。

八、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及机关工作人员

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食品办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的原则是:

(一)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

(二)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加强监督;

(三)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            谁主管,谁负责;

(五)            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            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七)            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第二条  省食品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组织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组织协调,部门单位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省食品办党支部对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四条  省食品办党支部书记对省食品办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第五条  省食品办主任、副主任对分管部室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室和部室正职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办公室协助党支部、食品办领导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并在贯彻落实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制度规定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七条  各部室主任、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对本部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提拔使用、轮岗交流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之一,并记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  坚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机关各级干部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和工作报告中。

第十条  省经贸委每两年举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签字仪式,由委领导与我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以此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职责,且成绩突出的部室(单位)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廉洁从政的规定:

一、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索取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以及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及其它贵重物品;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利用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索取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及其它贵重物品。

二、到各设区市、企业出差、调研期间,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礼品,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严禁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不准到企业和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费用;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四、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用公款办理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各类庆典活动。

五、严禁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或者支付上网费用;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者购买移动电话,严格执行话费限额、超额自付制度。

六、不准组织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利用旅游渠道办理因公出国手续;不准接受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国内私人旅游活动。

七、严禁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或绕道上述景区游览;不准借开会之机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游山玩水。

八、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以个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九、严禁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准私自占用、借用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小汽车或接受赠送的小汽车。

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机关各部室未经批准不准设立帐户;不准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公款私分。

十一、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组织部的各项人事规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个人谋取职位;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党支部工作,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食品办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坚持学习制度。1.由支部负责理论学习,制定全年学习计划,定期向机关党委反馈学习情况。2.每周坚持集中理论学习一次,学习对象为食品办全体干部职工。坚持自学制度,制定自学计划。3.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治,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4.学习要求。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把学习理论同贯彻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经贸委各项工作部署结合起来,同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增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提高理论素质、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

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切实抓好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及其它经常性教育。

四、每三年组织一次民主主评议党员活动,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解决党内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以及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六、积极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内年报统计工作。

七、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支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做好工作总结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每年12月底以前,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当年党支部工作情况,发展党员情况,党员民主评议情况,党费收缴管理情况及党内年报统计工作情况等,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关原始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办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1、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1、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2、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国有资产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凭固定资产调拨单、收款凭证、盘亏报告单,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1、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帐、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2、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领用、保管、清点工作。

3、办公室对验收入库及拨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帐;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

4、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应每年对帐一次,使帐实、帐卡、帐帐保持一致。并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帐目。

 

驾驶员、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使用

1、一般干部市内联系工作外出一般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如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紧急情况或有时间性的急办事项等),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2、我办干部、职工因患重病、急病就医,办公室可派车接送。2人以上出差,可派车送到火车站。

3、我办车辆原则上每晚停放在办公楼院内,司机和其他职工一样骑自行车上下班,如遇次日出差时间较紧时,经领导同意后可开车回家。

二、车辆燃料管理

车辆外购燃料报销时,需先经办公室登记购油数量并在发票上注明“已登记”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驾驶员要自觉爱护保养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和车况处于良好状态,查出机件故障,驾驶员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维修,不得拼机件带病行驶,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新故障也须请示分管领导后方能修理。

2、车辆出差在外发生故障进厂修理,发票须附修理项目清单。报销修理费时,须说明故障原因,经同行人员证明,办公室审核登记报分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坚持学习各种交通安全法规和政治业务知识,遵守交规,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树立优质服务观念,积极接受各种出车任务,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或让他人驾驶。

3、驾驶员一般不得带病出车,更不能在执行出车任务时饮酒。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搞好我办办公楼和宿舍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办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实施。

二、我办工作人员和宿舍楼所有住户有义务协助办公室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及生活秩序。

三、严禁在办公室使用电炉、电水壶等带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任何人不得私拆、装用电线路、插座等,如确需要,须经办公室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四、各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切断所有电源。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告之并予以解决。

五、做好节假日消防安全工作,各办公室应清理好文件资料及其它纸张,注意放置在远离电源的地方,确保室内所有电器、电源处于关闭状态。

六、文印室严禁焚烧纸屑和吸烟,打字员应在下班前打扫干净地面,并切断所有电源。

七、宿舍楼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堆放杂物,严禁焚烧杂物、倾倒液化气瓶残渣。

八、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围占消防栓和堵塞消防通道。

九、办公室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对违反制度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罚,直至送有关部门处理。

 

水电管理规定

 

一、单位办公场所和宿舍楼的水电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二、办公室应经常检查、维修水电设施,确保水电正常供应,办公室和宿舍楼的水、电设施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检修。

三、办公室和宿舍楼公用的灯泡、灯管、开关及公用设施,遇损坏要及时更换、修理。

四、加强公用水、电的管理,禁止窃电窃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水、电表外接水、接电以及违章用电用水,若发现,除批评教育外,将视情况对违章者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五、住户水表数每月为估数,年终抄表一次,电表每月抄表一次,按表收费。

六、全体职工应提高节约意识,节约用水用电,办公室人走随手关灯,空调使用温度不得低于25,为保证职工生活用电,办公室8小时以外除加班一般不准开空调。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项目及其要求:

(一)职工必须按作息时间上下班,凡超过15分钟到岗上班视为迟到;提前15分钟离岗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达2 小时者视为旷工。但上班时需直接到外单位办事或下班前在外办事难于赶回签到者,事前可向考勤员打招呼,由考勤员在“备注栏”注明“外出办事”可不算迟到(早退)。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坚守岗位,完成本职工作。

(三)职工请事假,事前必须按批假权限办理批假手续并于休假前将假条交考勤员。凡未办理批假手续而不上班达半天及以上者视为旷工。如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人必须采取其它方式(如电话等)和批假人联系并口头请假,获准后可于事后补办假条。事假批假权限为:(1)一般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在2-3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在3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管人事领导审批。(2)中层干部请事假,在2 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中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副职还需报主持工作领导同意,超过2天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主持工作领导审批。属分管领导审批的事假,如其出差、生病等,由主持工作领导审批;属主持工作领导审批的事假,如其出差或生病,由其他领导代批。

(四)职工出差,无论属于公派还是应基层、企业邀请,也无论差旅费是否在我办报销,都必须提出出差申请并经批准方能出差。批假权限为:一般干部出差需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正职和主持工作副职干部出差,分管领导批准后还应经主持工作的领导批准。出差申请表填一式两份(财务、考勤各1份,但不需报差旅费的填1份交考勤即可)。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差按事假论处,并不报销差旅费。

职工出差必须在批准期限内返回。无正当理由逾期返回者,逾期天数按事假论处,且逾期天数的差旅费不给予报销;出差者如遇意外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应立即采取其他方式和批假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申请逾期返回。经批准的逾期天数可不算事假。

(五)职工生病不能坚持工作需在家休息,一般情况下,须有省级公费医疗门诊部的病休证明;在突发重病,就近医治的特殊情况下,就诊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也有效,并允许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交病休证明。

(六)职工请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时,必须事先向办公室申请办理请假登记手续,由办公室主任按照我办职工休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请假人的请假天数,再经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办公室主任应作好备案记录。

(七)确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在公休日加班(不含节日值班)者,加班后可凭领导证明了的书面申请到办公室换取“调休单”。调休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交“调休单”。

第三条  为保证职工严格按第二条要求执行,考勤结果应与月考勤奖、年度考核挂钩,具体规定如下:

(一)职工请假(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按5/天标准在其当月考勤奖中扣款,扣款限额为单位给予职工考勤奖的全额。

(二)未满50周岁的职工当月累积病假在3天以内(含3天)、已满50周岁的职工当月累积病假在5天以内(含5天),则不扣考勤奖,超过以上规定的天数按超过天数执行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职工迟到、早退当年累积次数达30次(含30次)以上、60次(含60次)以下者,年度考核只能评为基本合格,迟到、早退当年累积次数超过60次或请事假当年累积超过120天者,年度考核则评为不合格。

(四)职工无故旷工者,按20/天的标准在当月工资中扣款(按实际天数扣款),累积旷工5天者,停发当月工资,屡教不改者,进行劝离或除名。

第四条  考勤办法及对相关人员的要求

(一)考勤实行“签到制”,由中层干部按周轮流担任考勤员(办公室主任负责收、发“签到表”,不担任考勤员)。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签到,他人不准代签。

(二)考勤员务必做到:(1)督促职工按时签到。(2)在未签到者的“备注栏”应如实注明原因。(3)坚持原则、不循私舞弊、不随意涂改考勤记录、不得隐匿、涂改、销毁各种假条和查岗记录。

(三)办公室主任务必做到:(1)按时收、发签到表(即上班15分钟收表,下班前15分钟收表)。(2)妥善保存各种考勤记录及假条等。(3)周末应协助考勤员统计本周出勤情况并报分管人事领导审核;月末负责统计本月出勤情况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布;年终汇总全年出勤情况。

(四)财务人员应做到:按公布的结果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执罚,不准不扣款或少扣应扣款。

 

职工休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管理,建立一套适合我办运行机制的制度,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按赣字[1991]120号文执行)

(一)假期规定

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

(不含假期内的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

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5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二)符合公休假条件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主任批准同意后,报我办领导审批,方可按批准的天数离岗休假。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事假累计超过2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期30天;

2、本年度已安排过疗养者(疗养、休养天数少于公休假天数的,剩余天数可冲抵病、事假);

3、年受各种处分或上年受过处分、当年仍在处分期间者;

4、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习当年累计时间超过3 月以上者;

5、上年“德、能、勤、绩”考核不合格者。

6、若本年度已享受公休假后再出现上述情况者,则下一年度的公休假不能享受,以此类推。

二、探亲假(按国发[1981]36号文执行)

1、职工工作满一年以上,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或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另给,下同)。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配偶与父母同在一地,可以同期探望,则享受探配偶假期后不能再享受四年一次的探父母假。

三、婚丧假

1、凡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按法律程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职工,可按规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职工,另给奖励假15天,合计婚假18天(据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职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职工三天假办理丧事,如需到外地料理丧事,另给路程假。

四、计划生育假(按《江西省劳动厅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执行)

女职工计划内怀孕,进行产前检查的,每次给计划生育假半天。

五、产假(按《江西省劳动厅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及《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1、正常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给予7天护理假。

2、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给予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4个月以上流产,给予产假42天。

3、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

六、几点说明

1、员工当年调入的,不享受公休假或探亲假。

2、公休假、探亲假只能选休一种;公休假、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特殊情况需经领导特批),未修完剩余天数可冲抵本人病事假;未冲抵完的公休假(探亲假)不转入下年。同一部门申请公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应相互错开,并避免出现年终集中休假情况,公休假的批准应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

 

省食品办居民楼文明公约

 

    根据居民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会居民楼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文明公约,以兹共同遵守。

1、我会居民要爱护环境,讲文明、讲礼貌,遵纪守法、勤俭持家。

2、搞好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和扔废弃物,不随地便溺。

3、保持阳台、楼道整洁,不乱堆放物品,不乱倒乱放垃圾,生活垃圾袋装不得高空扔抛。

4、希望各户自觉打扫楼道、栏杆,保持楼道清洁,原则上每户负责自己门口至下一层的楼梯,不要用水冲洗楼道。

5、文明娱乐,不噪音扰民,不酗酒、赌博,不搞封建迷信,反对铺张浪费。

6、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帮互助,敬老爱幼,不传闲话,不闹纠纷。

7、 楼道内自行车停放有序,不违章搭盖,乱堆杂物,乱贴乱画,消灭“四害”,不违章饲养家禽动物。

8、重视楼道安全,不随意开启铁门,铁门关闭应及时。

9、严格执行外来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管理有关规定。

10、关心、维护公共财产和消防安全设施,保证通道畅通。